物業管理,又稱物業服務或物業管理服務,概括而言,系指“為維持區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機能,并充分發揮其社會的、經濟的機能,而對之所為的一切經營活動。”[①]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物業依法進行的自治管理和物業業主選聘、委托其他主體管理的結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兩種形態。其中委托管理又分為委托一般主體(自然人或組織)管理和委托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兩種。狹義的物業服務,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種情形,即物業小區的業主通過與專業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其物業所進行的維護和管理。現代意義的物業管理一詞僅指狹義物業管理,[②]本文如無特別說明,也在此意義上使用該概念。 在物業管理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以物業管理合同(實踐中也稱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合同等)為表現形態。在我國,隨著物業管理業的興起,各種因物業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糾紛隨之出現并不斷增多,統計資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業合同糾紛案件近3年來增長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長,其中在2005年廣東省發生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因物業管理糾紛引起的占12%,物業合同糾紛引發的民事糾紛已經成為目前社會熱點問題之一。 然而,人們發現,物業服務合同不僅在合同主體、客體、效力等方面與傳統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諸多差異,甚至有違傳統合同理論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等基本原則,與傳統合同法理論明顯相悖。學者指出,契約類型的判斷,是解決契約法律問題的首要步驟。[④]由于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中對物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各行其是,這既違背了法治的統一性要求,也對我國現代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建設帶來不利影響。物業服務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還是私法上的合同嗎?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屬于哪一類民事合同?在物業管理服務中,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存在哪些法律關系?物業公司行使的物業管理權的權利來源是什么?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涉及到對物業管理合同性質的準確定位。本文試就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問題加以探討,以期對物業管理合同的法律適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