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第一年必須由開發商指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后,經表決通過,可以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就是指房屋出售后,業主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但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并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予以明示并說明,使業主知道在將來的物業管理中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開發商為了不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已經建好而小區供水、供電、綠化等配套沒有完工的情況下,匆匆交房,而此時的物業公司,要么依約定還沒有接收小區,要么因接收手續繁瑣而不能滿足業主需求,最后受到傷害的還是業主。而當業主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知應找開發商還是找物業公司。從這一點考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必須也是必要的。
這里要明確的是,“物業管理”與“房屋買賣”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前者是服務合同關系,后者是買賣合同關系,而物業管理中的費用、標準、服務內容實際上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確立。所謂“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是指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開發商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的權利、義務,例如將物業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的時間等,至于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買賣合同中不應該有約定,即使約定了也因為主體不對而沒有法律效力。
為了保護業主的利益,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若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對招標和投標的方式、程序、內容及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都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
物業管理公約
當前反映的物業管理糾紛較多。例如:入住時的物業管理情況與銷售人員口頭承諾或廣告上標明的相差甚遠、停車場和會所的收費問題業主物業難成一致,等等。這些糾紛看似發生在入住階段,其實大多在買房時就留下了隱患。很多業主和開發企業認為物業管理是入住后的事,應該在入住后再協商,所以購房時沒有就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簽訂詳細協議。這樣,入住后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也覺得疲于應付。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的目的就是要明確房屋售后,開發企業、購房人、物業管理企業關于物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減少和避免糾紛的產生,并且,一旦糾紛發生,也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物業管理公約》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購房人、物業管理企業三方簽訂的關于房屋售后各方物業管理權利義務的契約。一經簽訂,對簽約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公約的制訂方是商品房的銷售者---開發企業,公約須在售房前報送市國土房管局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核準登記。公約的內容應當包括物業基本情況、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簽約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處理等。公約應參照市國土房管局2002年7月發布的示范文本制訂,包含其必備條款。內容不得與有關法規政策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物業管理公約雖然對于明確權利義務和解決實際糾紛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物業管理公約也不是萬能的。物業管理服務具有公共性,一個小區內的眾多的業主必須接收相同的服務,而不同的業主對物業管理的預期是不一樣的,有的業主可能傾向于高標準服務,有的則可能更加看重低價位,加上前期物業管理的委托權是由開發商而不是業主行使的,單個業主事實上不可能在入住時就公共性的物業管理服務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單獨協商,這樣很多業主因此認為自己是在入住時被動接受了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條款,覺得服務和收費標準等均由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確定,業主沒有主動選擇的權利。這種矛盾不是物業管理公約所能解決的。
在此建議購房者聘請專業律師,幫助審查物業管理公約,弄清楚入住后物業管理的標準、價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便做出是否簽約的決定。同時,購房者還應在律師的幫助下,針對非專業人員無法識別的陷阱條款,與開發商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這樣就可以消除入住后的隱患,將風險降至最低。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開發商的最初委托是臨時性的安排,前期物業管理結束后,業主管理委員會必須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如果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不管是上述的哪種情況,業主管理委員會都可以就委托合同的內容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對原《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作出修改。業主管理委員會最好聘請法律顧問,起草一份有利與業主的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委托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委托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 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委托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有的收費項目是同業主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訂規章屬于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后,管理規章才能生效。這些管理規章不屬于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于團體自律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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