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家中的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侵害,物業管理公司究竟該不該賠償?這個問題不能簡單地“一刀切”。目前法律界人士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物業部門的責任是過錯責任制,如有過錯(比如擅自脫崗等),就應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建議:業主應與物業公司訂立有關賠償的特別條款;保險公司開設責任險,并接受物業公司投保;法律法規應進一步明確業主與物業的權利義務關系。
讓許先生想不通的是,自己明明付了物業管理費,為何物業管理公司對自己家中的失竊不承擔責任呢?
特別約定不可小看去年6月,許先生帶著朋友興沖沖地去參觀自己的新居,開門卻發現,屋內一片狼藉,被竊物品價值達7萬元。許先生起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他在購房時,售樓處“物業管理實行24小時封閉管理”的廣告吸引了他,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小區住宅保安公共契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約定,應提供治安保衛與物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沒有約定業主家中失竊由物業管理賠償的特別條款,因此許先生的訴請難以支持。
許先生認為自己既然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有一些業主提出,如果物業公司拒絕在公共契約中對業主的失竊賠償進行特別約定,業主是否可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中安保部分。
但物業管理公司也有苦衷。目前所收的管理費十分有限,根本無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所簽的公共契約中也沒有約定賠償責任。業主應依靠公安部門追回損失,或向保險公司投保相關險種。
按過錯承擔責任有關法律專家認為,物業管理部門收受保安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必須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應看其有沒有過錯。如果物業部門在事發時存在脫崗等未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這就應按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侵害時,物業管理部門履行了應盡的職責,即出現了“防不勝防”的情況,物業管理不承擔責任,而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