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先生:我去年在市北區某商城購買了商鋪,今年5月份交房時,業主接到通知需要繳納以下的費用:
1、裝修保證金5000元/戶,說是在裝修完畢商城驗收后,如未破壞房屋結構可在一定期限內退回;
2、物業管理保證金5000元/戶,40年后退回,商城方面解釋說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物業管理費,可從保證金里面直接扣除。
請問,業主是否應該交以上兩項費用?
山東文錦律師事務所于欽杰律師:任何費用的收取都要有前提和依據,不能隨意收取,要遵守合同的約定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業主與商城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了要收取裝修保證金,那此項費用可以收;如果沒有約定,且鑒于目前尚無哪部法律規定了裝修保證金的收取,該項費用則不能收取。如果業主在裝修過程中出現了破壞建筑結構的行為,商城管理者可以依法追償。除非合同中另行約定,否則,作為物業管理保證金的收取則更無依據和道理,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同樣沒有規定這一費用的收取。
在均不符合收費的前提下,商場的收費行為是不合法的,業主不應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