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