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發布《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的實施細則》,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動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非居住房屋拆遷的順利實施,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世博會場址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世博會場址(包括場館及配套設施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拆遷主體)
上海世博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儲備中心)是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的拆遷人。
土地儲備中心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經市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組織或委托實施拆遷。
第四條(拆遷評估和補償原則)
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按照國家、本市關于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和《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場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滬府發〔2004〕21號)執行。對在國有土地上實施非居住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評估和補償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11號);對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實施非居住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評估和補償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滬府發〔2002〕13號)。
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依據《上海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以及《關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滬房地資權〔2004〕114號)執行。
拆遷當事人就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一致的補償款予以補償。
第五條(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
評估內容為:世博會場址規劃紅線范圍內被拆遷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上應予補償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拆遷法規對非居住房屋拆遷應予補償的部分。
接受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具有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定應當公開、透明,拆遷當事人應通過協商一致或以抽簽方式,確定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
非居住房屋拆遷估價時點為非居住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分期實施的,以當期非居住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非居住房屋拆遷估價時點。非居住房屋拆遷估價報告的有效期為非居住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包括延長期限)。
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補償方法,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試行)執行。
第六條(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
對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按照貨幣化方式進行。
劃撥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土地面積+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其中,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按照市場評估、整體平衡、政府定價的原則確定:浦東地區為110—130萬元/畝,浦西地區為120—140萬元/畝;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拆遷當事人委托雙方共同確定的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拆遷出讓地塊上的非居住房屋以及有兩個以上承租人的直管非居住公房,其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
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關于進行盤活工商企業國有房地產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1995〕60號)進行存量國有土地資產注入并“空轉”的企業,其土地使用權補償價格比照劃撥土地使用權計算。
拆遷非居住房屋,拆遷人還應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在國有土地上實施非居住房屋拆遷,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其標準按被拆除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四)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實施非居住房屋拆遷,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其標準按被拆除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350元,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七條(遷建企事業單位土地供應原則)
拆遷人對企事業單位的遷建安置應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同意易地遷建的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異地置換的方式進行安置,按照土地供應政策相對應原則,實施拆遷評估和補償。
第八條(附則)
與世博會相關的拆遷安置基地內非居住房屋拆遷,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具體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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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