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是現時許多住宅小區業主的迫切愿望,因為有了業主委員會,就意味著業主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可以當家作主了。那么,業主委員會是怎么成立的呢?
按照有關部門的最新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2、使用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在30%-50%的。
業主大會可由以下三種途徑召開: 1、 由大廈管理公約指定之管理人或管理公司召開; 2、 由大廈管理管理公約授權之其他人士召開; 3、 由不少于20%的業主聯名提議召開。
召開業主大會應有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也應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才能通過。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由業主擔任,且人數不得少于五人,一般設主任、副主任、秘書及其他干事。與業主大會一樣,召開業主委員會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也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因此,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人選非常重要,關系到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以及物業公司管理工作的成敗。在物業管理中,業主委員會只扮演監督的角色,不介入具體操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列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