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