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本條是關于業主有關義務以及制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規定。
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是居住于建筑區劃內的業主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不僅物權法在此做了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規章也對此做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有權參與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物業管理條例》還具體對以下情形做了規定,業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業主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目前,有些建筑區劃內的個別業主,不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損害了部分業主甚至是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對這些侵權行為,由誰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在哪些方面享有訴訟資格,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對這些問題,在物權法研究起草過程中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提出,對建筑區劃內個別業主實施的侵權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責任也有義務予以勸阻、制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還可以提起訴訟,物權法應當賦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有的提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后,如果敗訴,訴訟后果應由全體業主承擔,這在理論上說的通,但在實踐中行不通。有的提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侵權行為予以處置,影響鄰里關系,容易產生矛盾,宜由物業公司或者國家有關部門予以制止。物業公司提出,物業公司根據業主的要求,對建筑區劃內的違法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但當事人根本不聽,物業公司也沒有辦法。物業公司是受業主委托,向業主提供服務的企業。沒有政府的授權,對這些違法行為無權管,管了也沒用。
立法部門經調查研究認為,為了維護業主的共同權益,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起訴和應訴資格做出規定,對此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七條曾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等行為,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對此,有的提出,這一條的規定對于切實維護業主權益是必要的,但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規定的比例過高,建議降低比例。有的提出,現實生活中維護業主共同權益的許多工作是由業主委員會承擔的,經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對此,立法部門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八十六條)。對這一修改,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業主委員會提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的財產,難以承擔敗訴后的民事責任,建議刪去這一規定。立法部門經調查研究認為,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都要落在業主身上,目前許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權利以暫不作規定為妥;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何處置,本條規定了以下幾種辦法,一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二是,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業主,推選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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