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業主利用業主委員會把個人利益凌駕于整個社區業主的利益之上,利用業主委員會的權力牟取私利的事件頻頻發生。造成這些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蛻變的原因何在,本文對此進行如下分析:
    一、消費心理不成熟及物業管理知識貧乏,加之維權意識的覺醒與維權手段的簡單粗暴使業委會經常陷入風暴中心
    我國物業管理脫胎于傳統福利型房屋管理體系,雖經20多年的發展,但大部分業主的物業管理意識還停留在福利性用房的階段,對有償服務、交納物業管理費,心理上抵觸情緒較大。
    近年來,一些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關系緊張,大家的對話不是建立在一個溝通、理解、友好的平臺上,而是用對抗甚至敵我的極端方式,在小區里散發傳單、私下串連等,導致矛盾激化。而政府的仲裁和調解功能難以高效開展,業主和業委會常常認為政府包庇物業管理公司而不愿調解,導致沖突升級。
    二、業委會運作的制度保障不合理,造成業委會成員個人利益膨脹
    在物業管理活動主體中,業委會代表業主大會行使解聘、續聘、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審議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監督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權力,且這些權力往往得不到有效制約。我們知道不受約束的權力容易產生暗箱操作,產生腐敗,而缺乏監督的業委會就有可能成為不法者牟取私利的工具,影響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業委會的違規操作,一般較為隱蔽,但往往會引發一定的事件與糾紛。國家《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業委會的權力有所限制,一切重大決策須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可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章程等,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可見,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已有制約,但許多業界人土認為,該條款的實操性并不大,主要問題是在目前成規模的社區中召開業主大會非常不易。
    三,業委會組成復雜,利益很難協調
    隨著住房產權多元化的發展,居住在同一物業內的業主生活習慣、文化背景、消費層次等不盡相同,從這些業主中選擇出來的業委會成員自然代表著各自不同的利益群體,而且他們的工作模式、作風及思想傾向也不同。所以要想在業委會內部相互配合與協調,及時正確地處理內部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何況業委會還要去協調外部單個業主與業主整體利益上的矛盾沖突,以及營造一個全體業主都能接受的物業管理氛圍等等。
    四、業委會的法律地位不確定,使其權利義務無法統一
    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業委會因其沒有自己的財產而無法承擔訴訟后果,故而不能同物業管理企業一樣成為平等的訴訟主體,也就是說業委會在享受權利時無法承擔必要的義務,這使得在一些物業管理糾紛中業委會有恃無恐,迫使物業管理公司接受不合理的條款。物業管理公司即便在糾紛中蒙受了損失,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討。
    鑒于此,為規范和制約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我們須認真做好如下工作:
    l、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業主參與物業管理。
    有關方面(政府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等)可以就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公共物業與公共權利等各個方面,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長時間地對廣大居民(業主)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讓居民逐漸成為“成熟”的消費者,進而關心、支持業委會,自覺參與小區的物業管理,使小區的物業管理走—卜健康發展的道路。
    2、強化主管部門在業委會成立中的關鍵作用并加強對業委會的指導和培訓。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僅要參與業委會成立的籌備與審批工作,而且要實實在在發揮關鍵作用。要在業委會選舉的宣傳、業主代表名額的分配與確定、業委會成員的資格和條件等方面發揮政府的權威作用,真正幫助物業區域(小區)組建一支高素質、有權威、有信譽、能正確發揮作用的業委會隊伍。協會要加強對業委會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專業水平。此外,還應指導他們正確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建立業委會責、權、利的協調機制。
    這就是讓業委會既能行使權利,又能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同時還能享受到合理的報酬,力爭實現業委會責、權、利的協調。
    (1)清楚、準確、合理、科學地給業委會做出法律定位。
    給業委會做出法律定位,關系到業委會權利和義務的問題。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業委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構成了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所規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對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享有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的經營管理權的人。從管理人的概念來看,物業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對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也沒有享有對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的經營管理權。相對比較之下,業委會則具有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管理權的性質,因為只要建筑物存在,業委會作為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管理團體是永久性伴隨著區分所有權建筑物而存在的。因此,應通過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直接賦予業委會區分所有權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賦予它一定的權利和權威,并規定其應承擔的義務以及應為自身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和社會責任。
    (2)實行業委會主任公開選舉制,并以協議的形式明確責、權、利。
    為保證業委會主任工作的公平性、專業性、及時性,應該建立業委會主任的公開選舉制。只要能正確及時地行使業委會的權利、履行業委會的義務、承擔業委會應盡的責任、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的業主,就可以競聘為業委會主任。業委會主任應與業主代表大會簽定聘用協議,明確其責、權、利,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如薪金、津貼等),如業委會主任違背協議內容,牟取私利或給小區造成損失,也應明確處罰條款并予以處罰。
    (3)建議在物業管理費中增設“業主自治風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