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處理好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關系是物業管理活動中永恒的話題。由于物業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法律關系復雜的綜合活動。許多問題和矛盾的出現,往往不是一個主體單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不規范的原因,可能有業主自律性不強的原因,也可能有開發商在開發建設時遺留問題的原因,任何一方單方面的舉動,都有可能導致物業管理活動中問題的出現,矛盾的出現。因此,在物業管理這一“矛盾共生體”的活動中處理好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尤為重要,既可以防止出現的問題激化升級、又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都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 目前仍處在成長和發展階段。在現階段國情與現行法律框架下,在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經濟利益差異下,各種物業管理問題、矛盾、糾紛頻頻出現,在所難免。這里可能有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不規范的原因,可能有業主自律性不強的原因,也可能有開發商在開發建設時遺留問題的原因,再或者其它原因。如何妥善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才能有效防止問題和矛盾的激化升級?一、明確雙方關系定位,是處理好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關系的前提。 1. 契約關系:各享其權,各盡其責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既不同于舊社會的主人和仆人的關系,也不是簡單的主人與管家的關系,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新型的平等合作的契約關系。它具有三層涵義:① 平等關系:二者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前者有委托和不委托后者的自由,后者也有接受和不接受委托的自由,他們之間完全具有雙向選擇的權力,沒有隸屬關系。 ② 經濟關系:二者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前者根據付費標準享受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后者根據收費標準提供相應的管理和服務,是政府指導、市場競爭下的一種完全對等的經濟談判。 ③ 合作關系:二者是共同努力合作的關系,為管理好小區,充分發揮物業的最大效能,雙方必須按照 《 物業服務合同 》 中明確的各自的職責、權力和義務去做。前者在行使監督權力的同時,也有義務幫助后者開展工作,后者有權要求前者支持管理,也有義務將重大管理措施提交前者審議,經常報告、定期公布物管費用收支情況。 2. 魚水關系:共存共榮,互惠互利曾經有人問:究竟是業主養活了物業,還是物業養活了業主?這個問題應當辨證地去看。準確地說,應該是業主養活了物業,而同時物業也不同程度地回報了業主。業主提供房屋,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提供資金,給物業管理企業用于對業主公共財產的管理和維護,以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保障。而物業管理企業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和業主提供的資金,按 《 物業服務合同 》 的約定完成上述工作,并獲取酬勞。因此,業主需要物業,沒有物業管理就沒有安定和舒適的環境;物業也需要業主,沒有業主的需求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關系怎樣處理才合理?就失去了生存的機遇。二、建立多種有效機制,是處理好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關系的關鍵。 1. 建立約束機制: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是靠 《 物業服務合同 》 的約定來維系的。但是物業管理活動中,很多矛盾糾紛最容易發生在個別物業服務人員對個別業主的服務過程中,而個別物業服務人員與個別業主之間是沒有契約關系的。因此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都應建立各自的約束機制:物業管理企業內部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約束所有員工的行為規范,還要積極接受政府、社會、業主、客戶的共同監督;業主要依靠自己的“家法” ——《 業主公約 》 來規范各自的行為,甚至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的違法、違章、不良行為進行監督、勸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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