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的許多業主多次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陳某上班時間不在崗,以致外來人員頻繁進出小區,并使有些住戶物品失竊,為此要求解聘陳某。某日,業主委員會主任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將書面解聘通知送達陳某。這種做法妥當嗎? 業主委員會主任能否決定物業公司中保安人員的去留,這涉及到業主委員會職責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大會負責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據此可知,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是一種委托管理的契約關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具體工作人員不直接形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形成于作為勞動者的保安人員和作為用人單位的物業公司之間。因此業主委員會無權決定保安人員的去留。 對于不稱職的物業公司人員,業主委員會可按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即向物業公司如實反映情況,由物業公司采取相應的整改或調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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