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業主公約》是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的、由全體業主承諾的、并對全體業主(也包括非業主使用人)有共同約束力的、有關業主(也包括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第二、《業主公約》是小區物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文件。它一般是由業主委員會依據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生效。在第一次業主大會召開之前,最初的業主公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代為擬定,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經業主簽字后生效。以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修訂則只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即生效。
第三、《業主公約》的目的是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第四、《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對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公共環境使用和維護方面的規定
A. 物業范圍內的所有使用人對物業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公共環境的使用,要在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及《物業管理合同》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并有自覺維護的責任;
B. 不得侵占物業共用部位和附屬用地以及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和附屬設施,也不得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C. 禁止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張貼;
D. 不得在住宅區內隨意停放車輛,未經批準,禁止載重車通行。
2) 對房屋裝修方面的規定
A. 在業主公約中,一般都對房屋裝修做了明確規定,如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遵守有關房屋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B.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C.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D. 業主公約還規定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行為規范。主要有:
1. 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 不得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 對物業管理管轄范圍內娛樂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的有關規定
A. 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約定,如不得隨意堆放雜物、亂扔垃圾、高空拋物等,不得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園林建筑小品等;
B. 有關噪音的有關規定和約定,如不得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等;
C. 有關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如不得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支設攤點等;
D. 有關治安防范的有關規定和約定。如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等;
4) 有關處罰條款
A. 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及其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或影響房屋整體外觀的有關處罰規定;
B. 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的有關處罰規定;
C. 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和房屋的附屬用地以及侵占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的有關處罰規定;
D. 噪聲擾民、污染環境方面的有關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