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是必須支付保密費。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后,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用人單位即使沒有向員工支付保密費,甚至即使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員工也有保密的法定義務。或者可以這么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正常工資里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
工資包括津貼、補貼,保密費相當于一項員工的特殊津貼或崗位津貼,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保密費屬于工資的范圍。
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違法保密的義務,須退還保密費這樣的條款屬于無效的條款。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這兩種情況外,勞動合同中是不能約定違約金條款的,而上述這種約定實質上是一種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屬于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