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桐的母親韓某與被告付某強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韓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醫療費用由被告付某強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親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強亦未支付過原告付某桐撫養費。被告付某強現無固定收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二)裁判結果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親即與被告分開居住,原告母親帶原告單獨生活,被告未支付過原告的撫養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撫養費至其滿十八周歲;駁回原告付某桐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此一直存在爭議。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