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下發判決,判處孩子的媽媽每月支付280元撫養費,謝謝你們啦!”近日,朔里司法所工作人員接到馬鋼(化名)打來的感謝電話。
4月底,朔里礦居民馬鋼來到朔里司法所,希望工作人員能幫助其代寫一份民事起訴書,以其兒子名義起訴前妻劉某某(化名)。
經了解,馬鋼與前妻育有一子,今年13歲。2012年,倆人協議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兒子歸父親撫養,撫養費也由馬鋼自理。
馬鋼是朔里礦一名工人,近年來由于單位效益不佳,他的工資也隨之降低,再加上兒子逐漸長大,學雜費不斷升高,物價不斷上漲,馬鋼漸漸感到一個人撫養兒子有些力不從心。他找到前妻劉某某,希望其每月能支付兒子1000元撫養費。但這一要求遭到前妻的拒絕,兩人還因此產生爭執。
了解情況后,司法所工作人員找來了劉某某,希望通過調解的方式讓雙方不必訴諸公堂。劉某某說,馬鋼是出爾反爾,不按照離婚協議撫養兒子。調解不成,工作人員只有為馬鋼代寫了民事起訴書,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劉某某。
18日,接到法院的判決后,馬鋼第一時間給司法所人員打來了感謝電話。
法院判定:劉某某每月支付給孩子280元撫養費。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且第二十條也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