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李老漢的兒子李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1998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小李由李先生撫養。2005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小李隨后由李老漢撫養。李老漢是一名農民,經濟能力有限,撫養孫子7年后,因實在撐不下去,于2012年將小李的母親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為小李墊付的各項費用2.4萬余元。經過法院調解,張女士給付了上述款項。2014年年底,李老漢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訴,要求張女士給付2013年到2014年期間為小李墊付的費用4.3萬余元。
法院認為,張女士作為小李的母親,有責任撫養小李,但因其重組家庭并生育小孩,不便照管,其對李老漢的代為照管應給付相應支出。因截至2014年2月26日,小李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再需要承擔法定撫養義務,故法院判決張女士給付李老漢自2013年至2014年2月26日之間為小李所支出的費用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