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爭取子女的撫養權一直是焦點問題。不少年輕父母往往因爭取撫養權而主動承攬或者放棄一些本屬于他們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律師表示,這些協議如果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都屬無效約定。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同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據基層法官介紹,在一些涉及撫養權爭奪的案件中,父母中的一方有時會因爭取撫養權而“大包大攬”,將子女的撫育費一并攬下,雖然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相悖,但因為經濟困難等原因,“大包大攬”的一方經常會出現無力撫養的局面。
對此,《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律師表示,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是為了保護離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離婚時,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具體分擔可以協商處理,但是這種約定必須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