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撫養(yǎng)費的數目確定后,撫養(yǎng)費給付方式的確定,應根據案情而定。一是要根據給付方的實際履行能力,二是要便于執(zhí)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給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階層且沒有多少積蓄的,應采取按月給付的方式。可由給付方按月自動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其所在單位協助執(zhí)行,由對方按月領取。
2、給付方沒有固定職業(yè)及收入,或是農業(yè)人口,則應判決按季或年給付的方式為宜,這樣也可減少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次數和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壓力,對當事人及法院都有益處。
3、雙方當事人有較多的共同財產或存款,應當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yǎng)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yǎng)費年年搞執(zhí)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4、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yǎng)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yǎng)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相關撫養(yǎng)費的法律法規(guī):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