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慶是趙川和王萍的兒子,但由于父母長期感情不和,對他也不聞不問,于是在他6個月大的時候,他便由他的祖父趙福和祖母張芳撫養。2003年,趙川與王萍離婚后,趙川經常不在家,王萍又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孩子撫養方面的義務,于是趙慶便繼續又由其祖父母撫養。但由于二位老人經濟收入甚少,且這五年來,每月撫養費都要花費300多元,給二位老人造成了很重的經濟負擔。萬般無奈之下,二位老人將其孫子趙慶的母親王萍訴至新鄉市紅旗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王萍支付他們照料趙慶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王萍與二原告之子趙川在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未盡撫養義務,1998年元月至2003年2月期間,他們的兒子趙慶一直由二原告照顧,被告與趙川均未支付撫養費。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之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二原告并無撫養趙慶的義務,但為了被告及趙川的利益而承擔了照顧趙慶的義務,被告及趙川作為受益人,應當支付二原告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由于二原告并未起訴趙川,只要求被告王萍支付部分費用,故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被告王萍向二原告支付1998年元月至2003年2月撫養費共4340元。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