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處理離婚案件時,應以什么方式處理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費”?對此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寫入判項。原告雖然在訴訟請求中沒有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但現原、被告均自愿各自負擔小孩的部分“撫養費”,這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應予支持。為明確責任,避免爭議,應在判項中對原、被告自愿負擔小孩“撫養費”的意見予以明確。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對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進行處理,并無法律依據。在離婚糾紛案件中,雖然原告未就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提出訴請,法院仍應主動一并處理,但此原則只適用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現小孩已成年且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原、被告已無承擔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如果法院處理小孩的“撫養費”,于法無據。
第三種意見認為,首先對離婚及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明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待查明事實后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由此可知,一個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可以同時存在調解書和判決書兩種裁判文書。現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可先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該司法解釋第九條還規定: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原、被告雙方均同意負擔女兒的部分“撫養費”,因此,可以將原告自愿承擔女兒的生活費,被告自愿承擔女兒的教育費的意見記入調解書。如果原、被告未能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作出判決。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從本案中可以得出,若案件涉及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一般應當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不宜采取判決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