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在丈夫死亡后,帶了三個不滿10歲的孩子與工人田某結婚,不到三年,雙方因感情不合就欲離婚,但在三個孩子的撫養問題上雙方爭執不下。小吳認為自己一個人負擔三個孩子,要求田某支付三個孩子的部分生活費,田則堅決不同意。請問田某有義務撫養這三具孩子嗎? 小吳的三個孩子,因她與田某結婚而建立了繼子女與繼父的關系。田某在與小吳結婚時愿意承擔這三個孩子的撫養教育義務,而且實際上又撫養這三個孩子二年多,應視為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這樣他們之間就產生了與生父母子女之間同等的權利義務關系。但田某與小吳的三個孩子之間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不是自然的血緣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它可以因小吳與田某的婚姻關系而建立,當然也可以因其離婚而解除。隨著繼父與繼子女之間身份關系的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消除。但離婚時,三個孩子尚小,小吳又無力完全負擔對他們的撫養教育,田某又有能力負擔,所以小吳可與田某協商,要求他在一定時間內給予一定的幫助。協商不成,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出發,亦可向當地人民法院予以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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