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丈夫潘某有了外遇,我堅決要求離婚。潘某不同意離,我就以不用他負擔孩子撫養費為條件,換來了他在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字。當時我有很穩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獨自撫養年僅兩歲的孩子。不料去年冬我下崗了,孩子又做了一個不小的手術,使我的經濟狀況更加緊張。萬不得已,我找到潘某,請求他承擔孩子的部分生活費用。我的請求遭到了潘某的拒絕,理由是離婚時我們簽訂的那份協議書。畢竟有一紙協議在他手里捏著;但我確實需要他為撫養孩子搭把手。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
鄧 芳
鄧芳朋友:
有些夫妻離婚時,一方為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常常以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為代價。尤其是女方,更容易做出這種極不冷靜的決定,事后又往往因為經濟狀況變化,或子女所需生活費用的增加,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而叫苦不迭。那么,能不能反悔呢?請看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據此可知,你與潘某的離婚協議中雖有潘某不負擔孩子撫養費的條款,但由于你的經濟情況發生了變化,繼續獨自承擔孩子的生活費確有困難,可以改變原協議中的相關內容,要求潘某承擔一部分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潘某拒不答應,你有權就此問題代理你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