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應是父母心頭肉,即使離婚了也不能虧待孩子。近日,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兒子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糾紛案件,經調解被告張春生每月支付給原告張軍的生活費由150元增至400元,原告張軍的教育費、醫療費憑醫院、學校的票據由被告張春生承擔一半。
2006年11月7日,原告張軍(男,8歲,在校學生)的父母離婚,原告張軍由母親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撫養費至張軍成年止,現在原告要上初中了,各種費用不斷增加,物價又上漲,已難以維持家庭生活開支,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6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支付一半。被告卻以體弱多病為由拒絕增加撫養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離婚時關于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原告母親現生活有困難,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撫養費,已難以維持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考慮到被告每月工資收入1400元,承辦法官遂依法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調解工作,促成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