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仍然存續(xù),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但是實踐中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常常無法從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撫育費,這樣離婚時照顧子女方就會提出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子女撫育費。
法院一般會根據(jù)當時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確定一個撫育費標準,然后按分居時間,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以抵償?shù)模梢酝ㄟ^形成債權的方式加以解決。離婚后子女的撫育費數(shù)額由人民法院依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時間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訴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撫育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