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對夫妻結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后來女方與別人生了一個孩子。離婚后,男方再婚,想與帶孩子的現任妻子生育,但計生部門認為其與前妻已育有一子,未批準。為此,男子將前妻非婚生子告上法庭,爭取自己再次生育的權利,近日,日照市五蓮縣法院支持了該男子的主張。
緣起 前妻育有一子,但與丈夫無關
李強與陳玲(均系化名)于1995年在日照市五蓮縣登記結婚,婚后多年沒有生育子女。2003年,陳玲與別人非婚生育一個孩子。
2006年,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孩子與男方無任何關系”,孩子歸陳玲撫養。此后李強與離婚并帶著一個孩子的劉艷(化名)再婚。再婚后,李強準備與劉艷再生育子女,但計生部門認為其與前妻陳玲已育有一子,不符合與再生育條件,未予批準。
無奈之下,李強將前妻的非婚生子訴至五蓮縣法院,請求確認其與這個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日前,五蓮縣法院判決確認李強與孩子不存在親子關系,判定李強可以與劉艷再生育子女。
判決 雖無親子鑒定,推定無親子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雖然孩子系原告的前任妻子所生,但法院對孩子母親所做的筆錄及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證明原告與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法官介紹,為了取得跟第二任妻子的生育權利,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前妻承認孩子不是與原告所生,且明確拒絕做親子鑒定,因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延伸 啥情況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據2014年最新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22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再生育: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在與內陸不連接的海島定居的。
第23條規定,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24條規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