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王女士和張先生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雙方對家中飼養的小狗“威威”都很寵愛。張先生說,“威威”是一條松獅犬,金黃金黃的毛發,憨憨的樣子,很逗人喜愛。自己是看著“威威”一天天長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動物,見不到男主人,會很傷心。因此離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許自己享有對“威威”的探視權。
而王女士則認為寵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張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沒有精力照顧。一但離婚,兩人都會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張先生再探視“威威”。
張先生一聽,立刻急了,馬上表示如果不讓探視“威威”,就推翻離婚協議。
承辦案件的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宣講了《》的有關規定,講明對家中飼養的寵物,離婚案件中只能按財產對待,處理所有權。在中,要求對寵物行使探視權,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建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對“威威”的“探視”問題。最終,在法官的勸說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同意離婚后,在雙方都有時間的前提下,允許張先生在戶外看“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