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能無法像其他孩子一樣被父母視作掌上明珠,“集萬千寵愛于一身”,相反,他們從一出生就不得不背負親生父母的愛恨糾葛,面對傳統(tǒng)觀念下人們異樣的眼光……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然而,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護面臨的困難和阻礙遠比婚生子女要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對該院2008年以來審理的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和分析,聚焦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的現實問題和破解思路——
案例一:拒絕做親子鑒定,可否就此逃避責任
2012年7月,年過四十歲的王雯一紙訴狀將大她11歲的李剛告上法院,要求判決李剛支付自己一人撫養(yǎng)兒子吳念14年來墊付的撫養(yǎng)費共計15萬元。
王雯說,早在1997年,她經人介紹與李剛相識。雖然當時雙方均已婚,但認識幾個月后,兩人就發(fā)生了關系。后來,王雯發(fā)現自己懷孕了,李剛要求打掉孩子,但自己還是堅持生下了兒子吳念。雖然兒子的“出生證”上“父親”一欄中登記的是前夫吳力華的名字,但吳念實際上是李剛的親生子。
一晃幾年過去了,王雯與前夫離了婚,后來幾經周折,又找到李剛。開始李剛還常來看孩子,可一段時間過去,李剛卻突然玩起了“失蹤”。好不容易又聯(lián)系上,此時的李剛卻矢口否認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早就預料到他要賴,幸虧我把他抽剩的煙頭取走,拿去做了親子鑒定!”王雯說,鑒定結論為“不排除李剛為吳念的生物學父親”。
“出生證上寫的很清楚,吳念的父親是吳力華,怎么可能是我呢?王雯提交的鑒定報告有問題,我不認可!”李剛堅決撇清“關系”。
案件審理期間,王雯提出對李剛與吳念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重新鑒定,但李剛堅決不同意鑒定。
一審法院判決李剛向王雯支付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的撫養(yǎng)費共計1.8萬元(其他時段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對此,雙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訴。
上海市一中院二審認為,王雯主張吳念的生父并非出生證上登記的父親吳力華,而是李剛,并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李剛雖然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未提供證據進行反駁。故法院推定王雯關于李剛與吳念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丁慧指出,非婚生子女出生證父親一欄的姓名常登記不實,訴訟中當事人多申請親子鑒定。此時,如果被申請當事人拒絕鑒定,法院應如何處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對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推定”親子關系成立的規(guī)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即便當事人一方拒絕鑒定,也不等于能夠就此逃脫應承擔的撫養(yǎng)責任。
當然,這一規(guī)定并非指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可以完全不用承擔舉證責任,相反,申請方應首先提供必要的證據,足以使人就被申請方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產生合理的懷疑。在被申請人能夠做鑒定而不予配合,使申請人客觀上無法再進一步提供成立親子關系的證據,而進行鑒定所要證明的內容又明顯對被申請人不利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作出親子關系成立的推定。
案例二:“父母”各奔東西,非婚生子女歸誰撫養(yǎng)
2009年底,50歲的郭大興和20歲的李晶晶一同從老家到上海打工。同在異地打拼,兩人忘卻了年齡差距,很快走到一起,進而開始同居。2011年,兒子郭小出生了。
得知兩人的“戀情”后,李晶晶的父母堅決反對,立即將李晶晶接回老家。一年后,李晶晶與他人登記結婚,郭小則一直跟隨李晶晶生活,李晶晶的父母也常幫忙照看。
老來得子的郭大興不舍得失去郭小,但李晶晶不想讓郭大興介入自己新的生活,因此拒絕郭大興與兒子見面。
2013年3月,郭大興一紙訴狀將李晶晶告上法院,請求判令郭小由自己撫養(yǎng),李晶晶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
一審法院駁回了郭大興的訴訟請求,判決認定郭小由李晶晶撫養(yǎng),郭大興每月支付李晶晶子女撫養(yǎng)費600元,至郭小18周歲止。
郭大興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堅持要求將郭小判歸自己撫養(yǎng)。
法庭上,郭大興情緒激動:“李晶晶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怎么撫養(yǎng)孩子?我每月2000元的穩(wěn)定收入,孩子由我撫養(yǎng)更合適!”
李晶晶沒有親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孩子還不滿2周歲,由郭大興撫養(yǎng)并不合適,要求法院判決郭小繼續(xù)跟隨自己共同生活。
二審法院認為,郭小尚年幼,且自郭大興與李晶晶分居之后,一直隨李晶晶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而維持現有生活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對郭小的健康成長最為有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陸文奕指出,法院判決認定子女歸誰撫養(yǎng),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作為最重要的原則。通常來講,除母親患有嚴重疾病、被判刑,或有吸毒、賭博惡習等特殊情況外,一般認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以保證處于哺乳期內的嬰兒健康發(fā)育成長。對于2周歲以上的子女,則要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的責任感等,來認定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10周歲以上的子女隨哪方共同生活,應當聽取子女本人的意見,子女的意見將作為法院判定撫養(yǎng)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上述案件中,郭小不滿2周歲,自出生以來一直隨李晶晶生活,客觀上沒有不利于郭小成長的情況存在,且李晶晶也愿意撫養(yǎng)孩子,因此,法院最終判定郭小繼續(xù)由母親撫養(yǎng)。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費,給多少合理
一次偶然的機會,80后女孩程曉婷與比自己年長14歲的劉世中相識。劉世中經營著幾家公司,出手闊綽,很快贏得程曉婷的芳心。2010年,程曉婷生育一子劉恒。
兒子出生后沒幾個月,突然有一天,一個女人抱著孩子找上門來,要求劉世中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程曉婷這才知道,劉世中竟同時跟其他女性保持著“不正當”關系,還有了孩子。
一氣之下,程曉婷將劉世中告上法院,同時拿出了早在兒子出生前,就與劉世中協(xié)商簽訂的《子女撫養(yǎng)費協(xié)議書》,要求判決劉恒歸自己撫養(yǎng),劉世中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支付劉恒2010年的撫養(yǎng)費6.5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程曉婷的訴訟請求。
時隔兩年,程曉婷再次來到法院,訴請劉世中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的撫養(yǎng)費共計6萬元,因為自2012年3月起,劉世中又開始拖欠撫養(yǎng)費……
一審法院支持了程曉婷的訴訟請求。劉世中不服,提出上訴。
法庭上,劉世中嘆了口氣說:“2012年因投資失敗,我名下房產已被法院查封,沒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法院應該調低撫養(yǎng)費支付標準。”
此言一出,立刻遭到程曉婷反對:“劉世中名下有十幾套房產,一兩套被查封不能說明他沒有支付能力!”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劉世中與程曉婷就子女撫養(yǎng)費用的數額和期限達成的協(xié)議真實有效,劉世中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劉恒的撫養(yǎng)費。劉世中以其經濟狀況惡化,沒有支付能力為由要求降低撫養(yǎng)費標準,但其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涉訟,并不足以證明其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按照原協(xié)議約定的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因此,劉世中要求調低撫養(yǎng)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遂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潘兵指出,實踐中,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呈現出“一異一同”的特點。“異”是指撫養(yǎng)費數額的認定往往“高低懸殊”,即雙方事先簽訂撫養(yǎng)費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最終認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明顯高于無協(xié)議的案件。這是因為前一類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業(yè)基礎、經濟條件較好,與女方屬于婚外同居。出于“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與男方“談判”,協(xié)議約定數額較高的撫養(yǎng)費。相反,在雙方沒有撫養(yǎng)費協(xié)議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難舉證證明被告的經濟情況和支付能力,相對前一類案件,法院判決認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往往較低。
“同”是指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的一個共同點是重復訴訟多。有協(xié)議的情況下,因被告不履行協(xié)議,拖欠支付,原告隔一兩年就到法院起訴,討要撫養(yǎng)費,上述案例就是如此。而在沒有協(xié)議的情況下,原告同樣會隔幾年就以物價上漲、孩子需求增加等為由,起訴要求被告增加撫養(yǎng)費。經歷多次訴訟,雙方往往積怨已深,情緒激動,法院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難度較大。
■調研分析
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糾紛四大特點
上海一中院對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后發(fā)現,該類案件有四大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增長。2008年,該院審理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類糾紛上訴案件共5件,占全部婚姻家庭類糾紛案件的5.7%。2013年該類案件數量上升至16件,占比上升至18.5%,案件數量增長明顯。
二是涉案父母年齡漸趨年輕化。該類案件中,涉案父母有超過三成為“80后”,近一成為“90后”,非婚生育的父母年齡結構出現年輕化趨勢。
三是男方要求親子鑒定的比例較高。超過六成的案件男方為確認孩子身份而要求親子鑒定;女方為原告的案件中,男方對女方訴前進行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可,故在訴訟過程中要求重新鑒定的約占一半。2011年以來,有4件案件因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最終由法院對親子關系成立與否作出推定。
四是絕大多數案件孩子判歸母親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分手后,生父對孩子的照顧和精神投入往往非常欠缺。因此,在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判定孩子歸生父、生母撫養(yǎng)的比例大致為1比7,判歸生母的比例較高,遠高于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
■社會觀察
非婚生子女處境不容樂觀
在非婚生子女的腦海里,“父親”要進行親子鑒定才肯認自己,“父母”不是親密愛人,而是對簿公堂的“敵人”……這些問題的存在,使非婚生子女處境不容樂觀。
親子鑒定是道“檻”
“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發(fā)現不少親子鑒定申請人的實際目的是通過訴訟,獲得一紙親子鑒定結論書,以方便給孩子報上戶口。”上海一中院少年庭副庭長蔣紅瑋說。
對于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條件,我國大部分地區(qū)均作出了不同于婚生子女的規(guī)定,即必須出具生父母雙方與孩子的親子鑒定證明。
“一方不配合鑒定的,法院尚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孩子的生父為逃避責任,早已銷聲匿跡。人都找不到,怎么做親子鑒定呢?”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說,“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但‘親子鑒定’ 卻成了不少非婚生子女報戶口時難邁的一道‘檻’。雖然這一規(guī)定便于人口管理,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無形中把父母結合未被社會認可的責任和后果,轉嫁到子女身上,與公認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不相符的。如何完善現有戶籍制度,保護非婚生子女受教育權、享受社會福利權、身份權等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值得深思。”
撫養(yǎng)費用落實難
從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現實情況看,不少非婚生子女的處境不容樂觀,尤其是生父母后來各自組建家庭并養(yǎng)育子女的情況下,非婚生的孩子往往在雙方家庭中都備受冷落。還有的生父認為給孩子的撫養(yǎng)費實際上都被孩子的生母用于自己的開支,因此不愿支付撫養(yǎng)費,孩子夾在父母的恩怨糾葛之中,處境更加艱難。
“我國缺乏完善的兒童福利體系及相應的機構墊付制度,導致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父母雙方條件有限或一方不聞不問的情況下,基本的物質生活難以保障。”姚建龍說。
實際上,大部分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關于撫養(yǎng)費的判決而提出上訴,都是認為法院判決的撫養(yǎng)費數額過低,與被告的經濟條件不成正比。
對此,蔣紅瑋提醒說:“法官會盡可能查明被告的收入情況、支付能力等,但舉證責任仍在原告一方,原告要增強證據意識,有關被告的經濟條件,要用證據‘說話’。雙方如能達成撫養(yǎng)費協(xié)議,對撫養(yǎng)費的落實會更有保障。”
心理疏導亟待關注
非婚生子女與普通孩子不同的經歷和感受,很容易造成他們孤僻、自卑、過度敏感的心理,在沒有專業(yè)心理咨詢人員的介入下,甚至可能造成性格上的扭曲和對社會的仇視。
“陽光社區(qū)青少年事務中心”是上海首家為社區(qū)青少年提供專業(yè)化教育、管理和服務的民間組織。“中心”工作站站長徐斌介紹說,近幾年在社區(qū)工作和涉少案件的社會關護工作中,都會出現非婚生子女的“身影”。目前,非婚生子女已成為青少年事務社工重點關注的群體之一。“對具有心理困擾的非婚生子女,我們采取‘一對一’的個案服務方式,及時了解他們的想法和困惑,盡可能幫他們解決困難,還經常邀請他們參與社團組織,如足球社、琴藝社等,培養(yǎng)他們自信、自強、自主和團隊合作的精神。”
徐斌坦言,非婚生子女群體較為特殊,應當采用特定的、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法,但又不能讓這些孩子感覺被貼上了“非婚生”的“標簽”,這就對社工的能力和素養(yǎng)提出更高的要求。與此相反,目前針對這類工作的專業(yè)化培訓仍顯不足。非婚生子女的心理疏導宜早不宜遲,讓他們的童年像其他孩子一樣灑滿陽光,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