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有輕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話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雖然是不正當的男女性行為所生的子女,但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為,應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負責,非婚生子女本人是無過錯的,不能把父母的錯誤轉加在他們身上。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受法律同等的保護,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為了保護非婚生子的權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該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旨在保護兒童的權益,決不是鼓勵人們亂搞男女關系。對于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生有非婚生子女的人,要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情節惡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