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孩子歸誰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問題是離婚的關鍵問題。孩子畢竟是無辜的,夫妻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孩子的影響最大。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是法院著重考慮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孩子不足兩周歲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孩子在兩周歲以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D、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E、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孩子在十周歲以上
A、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B、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愿。
C、考慮孩子的意見并不是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D、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爭奪子女撫養權如何收集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