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因為種種原因導致了婚姻破裂,現在妻子和孩子在娘家居住,已經有將近8個月沒見過面。我多次電話聯系妻子,她都沒有同意回家,也沒有提出離婚?,F在孩子已經有9個月大了,我和妻子的戶口分別在上海和蘇州,而結婚登記則是在上?!,F在如果我想提出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進行起訴?最終離婚后法院會將孩子判給誰?石先生
【解答】
石先生,您好。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您的妻子離開住所地未超過一年,您若起訴離婚應向妻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您妻子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