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壓歲錢歸誰?
春節期間,貝貝媽發出去了5000多元的“紅包”,但10歲的女兒貝貝也有不少進賬,收到了近6000元。貝貝媽動員貝貝上交,但貝貝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貝貝媽認為,近6000元現金并非小數目,孩子自制力不強,管這么多錢會出事的,于是堅持要貝貝全部上交。貝貝很不服氣地頂撞說:“壓歲錢是給我的,你沒有權利收走。”
大人給孩子的壓歲錢,屬于民法上面的“贈與”。壓歲錢是贈與合同關系,“紅包”一經孩子接受,贈與合同就成立。有的父母認為,親朋好友給孩子的壓歲錢畢竟是名義上的,孩子不過是充當了大人之間人情往來的橋梁而已,家長的主觀上認為,孩子的壓歲錢是大人的人情往來,法律則評價為是對小孩贈與的民事行為。人對錢的占有即所有,紅包給了孩子所以錢就屬于孩子,家長無權沒收。考慮到孩子尚未成年,很難支配這樣一筆數目不小的錢,很可能養成揮霍的習慣,因此較多的家長替孩子保管這些壓歲錢,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既然是保管,父母就不能隨便動用。《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是純粹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給孩子購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學習培訓,是可以動用孩子壓歲錢的。
二、滬律網小編提醒:管理壓歲錢要有法律思維
管理孩子的壓歲錢是家庭的私事,但處理這件小事也要有“法治思維”,也要合乎法理順乎情理。
壓歲錢屬于孩子的財產權益。家長等監護人只有保護孩子壓歲錢等財產權益的義務,而沒有占有支配壓歲錢的權利,家長利用“強迫”或“欺騙”手段直接或變相占有孩子壓歲錢的做法是錯誤的。
應該知道孩子們對于壓歲錢的處分邊界。很多孩子還屬于10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10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未成年人對壓歲錢有所有權,但卻不能隨意處分壓歲錢,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未成年人只能在自己的行為能力范疇適度消費壓歲錢,如果消費行為超出行為能力范疇,則必須經法定監護人代理或者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希望每個家庭在處理壓歲錢問題時都能多些法治理性,少些主觀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