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講習班暨經驗交流會日前在四川召開。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介紹,多家試點未成年人保護的地區,將開展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個案實踐工作。這意味著,對孩子監護不當的父母等監護人,將被撤銷監護權。
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了多起諸如“南京餓死女童案”等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造成了惡劣影響。在公眾感傷、憤怒的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監護制度的反思。不少人呼吁剝奪失責父母監護權,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監護
事實上,完善的監護制度至少須包含四個方面,一是監護權確定及內容相關制度;二是監護權監督制度;三是監護權強行終止制度;四是國家代位監護制度。這四方面,每一項都是前一項的保障,撤銷監護權正處于承上啟下的地位。
我國在法律上確立監護權強行終止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在原有規則基礎上,有了兩項進步:一是規定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后,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二是規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這也意味著失責父母的監護權可以被剝奪,但是撫養義務不能被免除。
然而,我們并沒有建立起剝奪家長監護權后對未成年人的有效救濟機制,也即家庭監護不足或不當時的國家代位監護制度。這就導致現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使得20年多來,全國無一例剝奪監護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從而讓該制度成為“僵尸”法條。
另一方面,監護權監督制度又是主要以罰款和剝奪監護權等懲罰性法律為主,在國家和社會沒有為孩子提供最終保障的現實語境下,家長接受處罰,未成年人勢必也要跟著倒霉。使得監督監護權淪入尷尬境地,不僅無法保護到孩子,反而可能讓孩子無家可歸。這就使得整個監護監督制度跟著形同虛設。而失去了監督的監護,自然難以讓孩子的權益得到全面保障,甚至讓一些家長認為監護只是家事,甚至有恃無恐,大行“家法”,侵害孩子權益。
自去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國20個地區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其中重要內容就是落實監護權撤銷制度。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起草了《關于開展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七類具體訴訟主體、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孩子監護權歸屬、監護資格恢復等一系列監護權強行終止和國家代位監護制度的核心問題。
而目前,民政部即將公布第二批試點單位。雖然相關《意見》目前仍處在征求意見階段,未正式公布,但在原有法律并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可以對試點工作起到指導作用。通過試點工作為《意見》的正式出臺提供寶貴經驗,并為將來相關制度法律化提供實踐和理論依據,最終,為孩子們編織起一張無微不至的監護之網。林濟生(北京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