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1年前與前妻吳女士離婚,孩子小張由吳女士撫養。前幾天小張在學校玩耍時致同學小李骨折,小李的父母要求小張的父母承擔醫療費及護理費,但下崗的吳女士無力支付,于是讓張先生承擔賠償費用。可是張先生以兩人已經離婚,小張已經判給吳女士撫養為由,聲明自己不再是小張的監護人。
法律人士解析:小張的父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13歲的小張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小張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小張父母雖離婚,但對孩子的撫養、監護等責任并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