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十歲的趙先生家住下關某小區,從半年前開始,小區業主委員會就多次派人上門要他交納前一年的物業費,共計近千元。可趙先生卻不想交這筆錢,他心里憋著一口氣,自家外墻部位被樓下開飯店的豎了根煙囪,每天油煙、噪音很煩人,他認為不解決這個事情,錢他是不會交的。經多次交涉,趙先生就是不交錢,業主委員會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人稱,該小區已實行業主自治,不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物業,而是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公司的職權。因此,業主委員會有權向業主們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趙先生作為小區的業主之一未按業主公約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已損害了廣大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他們有權向其索取欠下的近千元物業管理服務費。
“你們是民間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當然不具有合法收費的權利!”趙先生對業主委員會的理由當場進行反駁。同時,趙先生稱,不交物業費的原因主要是他的住房外墻面上被人為地豎了根大煙囪,天天遭受油煙噪音的損害,房屋也貶值了。“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曾作出決定,我家可免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況且小區的管理也存在臟、亂、差的情形,我不交錢是有道理的!”趙稱。
案例點評: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先生所在住宅小區一年多前決定由業主自治。當時,業委會在房產局進行了登記備案。全體業主簽字通過小區業委會公約,該公約明確規定:長期拒不交物業費者,全體業主有權委托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趙先生所在小區的業委會符合訴訟主體資格。關于趙先生是否享有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權利問題,趙先生僅提交了蓋有往屆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兩項減免物業費的決議,但該決議均為復印件,且不能提供相關原件,本屆業主委員會亦不認可上述決議,故趙先生提出的要求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至于趙先生提出的因飯店豎煙囪對其造成的損害,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另行處理。據此,法院判決趙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區業主委員會交納拖欠的全部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