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夫婦在凌晨被室內的響動驚醒,立即起床并打開臥室的門,發現有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過道處。這個人自稱是物業公司的保安,于是,張先生夫婦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北京朝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張先生夫婦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據悉,由于原被告雙方均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情介紹:
張先生夫婦是居住在北京朝陽園的業主,而朝陽園的物業管理由XX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事情發生在2000年1月19日凌晨3點左右,據張先生回憶,當時夫婦倆被室內的響動驚醒,立即起床并打開臥室的門,發現有滿嘴酒氣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間的過道處,當時便質問來人:“為什么闖入住宅?”此人自稱是物業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并聲稱在檢查時發現張家房門沒關,認為室內無人,就進來檢查情況。張先生講熄燈前已經鎖上門,而且質問來人:“既是保安為什么不著保安服裝?”來人無言以對。于是,張先生當即找來物業公司值班經理,這位經理講可能是誤會。第二天,張先生到物業管理公司投訴,但管理處只是在口頭上表示歉意,當張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解釋這名保安入室的原因時,物業公司只說已經開除了這名保安,拒絕給予明確答復。張先生則堅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的原因、物業管理公司的調解結果和開除保安的原因等問題給予答復。張先生稱,當天下午,自己就接到騷擾電話,此后多次在深夜接到騷擾電話。
原告訴訟請求:
張先生夫婦認為,作為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消費者,具有知情權。物業公司匆忙把保安開除,拒絕向張先生夫婦給予保安入室事件的解釋,使張先生夫婦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而且,在保安被開除當天,張先生夫婦就不斷接到騷擾電話,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物業公司在解決事件的過程中一直采取消極的、不負責任的態度,致使問題不但沒有解決,也使張先生夫婦精神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張先生講“夫妻在事發后很長一段時間深夜不敢睡覺,聽到門響就會驚恐萬分,聽到電話鈴聲就極度緊張。”因此,張先生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就保安深夜入室原因、處理及在解決該事件中的消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向張先生夫婦書面道歉,并賠償每人精神損失各5萬元。
被告辯論:
保安員是由于在深夜值班時發現張先生家的家門虛開,經按鈴房內無反應的可疑情況下,進入房內進行檢查,完全是在履行職責,對張先生夫婦的安全負責。根據物業公司了解的情況及相關物業管理制度,保安當時不可能掌握張先生家的鑰匙,而張先生沒有任何物品丟失、門鎖及其他損壞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沒有任何過錯,不構成侵權,最多屬于違紀。解聘保安屬于對違紀行為的處理,在法律上不能說違紀就構成侵權,故解聘保安與本案侵權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必然聯系。
在事件發生后,物業公司主要領導,包括物業總經理,物業經理、保安經理于事發當天和次日兩次登門進行解釋、致歉并送了鮮花,為張先生家免費更換門鎖,加裝了防盜鏈,還曾委托律師進行書面答復。因此物業公司在處理本案糾紛中始終是積極主動的,并無任何不當之處。張先生夫婦無任何證據證明騷擾電話確實存在且與物業公司有關聯,因此騷擾電話與本案侵權無關,張先生夫婦無權為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其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因此,物業公司不同意書面道歉和賠款。
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2000年1月19日凌晨3點,物業公司聘請的一位張姓保安員進入了張先生夫婦的房屋。當天,張先生夫婦向 XX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下屬的朝陽園物業管理處投訴。物業方當天以“工作中有違章操作行為”為由將張姓保安辭退,并于次日派物業經理、保安經理兩次登門致歉,并免費更換門鎖。此后,物業方接張先生投訴,稱深夜接到騷擾電話。物業方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至今未查清騷擾電話是何人所為,張先生夫婦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懷疑是被開除的保安打來騷擾電話并與深夜入室事件有關。
另外,《朝陽園住戶手冊》規定,保安員在社區內作24小時巡邏,如遇緊急情況,應按登記的電話號碼聯系有關住戶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或消防等部門,如無法聯系有關住戶時,即邀請公安人員或消防人員見證,由管理公司人員開啟正門,進入單元審查事故情況,并做適當處理。
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身為業主, XX 物業顧問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陽園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形成了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保護業主的安全,維護業主的利益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但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保安員在值班時進入張先生夫婦房間,其自稱因為房門虛掩,為張先生夫婦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檢查。而按照《朝陽園住戶手冊》規定,遇此緊急情況其既不與業主家電話聯系,又未請公安人員見證,該行為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且其是在張先生夫婦深夜熟睡之機闖入,給張先生夫婦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響了生活,應該就此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因該保安員是在履行職務中侵害了張先生夫婦的權利,故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因該事實僅發生在原、被告之間,口頭方式已能夠消除影響,因此法院對張先生夫婦要求書面致歉的請求不予支持。對物業公司做的口頭致歉行為予以認可。關于賠償損失問題,因為被告工作人員深夜入室給熟睡中的張先生夫婦帶來一定精神恐懼,因此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
最后,法院判決, XX 物業顧問有限公司除向張先生夫婦口頭道歉外,還應一次性向張先生夫婦賠償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
案件點評:
本案發生、處理,最后造成矛盾升級,業主訴諸法律,除了管理公司對員工的教育培訓有不足之處,員工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外,該公司工作人員對事件的處理善后工作也欠妥當,事件發生后,雖采取了上門道歉等處理措施,但忽視了業主受到侵權之后,對侵權當事人如何進行處理的知情權,因而無法得到業主的諒解,如果管理單位事事從業主的角度出發考慮問題,而不是簡單地將當事人辭退了之,也許事態不致發展到如此嚴重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