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虹橋開發區一廣場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一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約定:業委會將廣場全權委托物業公司管理,物業公司可按市場有關規定提12%的管理酬金,費用若有剩余則歸業委會所有。一年合同期滿后,物業公司拒絕將多余的費用歸還業委會,于是,業委會訴諸法院。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勞務報酬。采取酬金制的,則節余的物業管理費應歸業主大會所有,物業公司不得截留、挪用。
??該物業公司之舉顯然與雙方的約定相悖。目前,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表決由業委會追訴物業公司業委會用房、停車費等官司越來越多,說明業主的維權意識普遍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