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晨,一八旬老人外出鍛煉身體,見有人正在下象棋,就停下在一旁靜觀戰局。未曾想,禍從天降,一塊混凝土塊從樓上掉下,不偏不倚正砸中老人頭頂,其當即倒地,鮮血直流,送院后不治死亡。警方初步認定,是一名不懂事的11歲小男孩從1號樓22層丟下五六塊混凝土塊,其中一塊要了老人命。
據該小區居民稱,他們這里的大樓總有人往外扔東西,一會兒是碎雞蛋殼砸中腦袋,一會兒是整包的垃圾摜到身上,業主多次跟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反映,但類似情況仍時有發生。
〔評析〕這起兒童在建筑物高層拋擲石塊,致人死亡的意外事件,教訓是非常慘痛的。本案涉及的重要問題值得探討:
根據我國刑法的上述規定,本案11歲男童尚處在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所以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本案11歲男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已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人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依法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根據此規定,本案加害人11歲男童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從本案的案情看,加害人11歲男童的高空拋物為與其教育不夠有關,可見,男童的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所以男童的父母不存在減輕責任的理由。
本案物業管理公司應否承擔責任?
本案的發生具有突發性,是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員根本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這個問題進而也涉及到物管理公司對小區內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監護的職責,其對居民的行為有無管理義務的問題。筆者認為,物業管理是建立在物權基礎之上的,是對物的管理,而不是對人的行為管理。所以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所管理區或內人的行為的管理。從本案的案情來看,小區經常發生在建筑物上高空拋物的事情,這與居民的法律意識、行為習慣有關,與物業管理并無任何必然聯系。有人講,這種情況的發生與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內對居民安全的宣傳不夠有關,但這種宣傳是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是值得商榷的。即使物業管理公司經常進行宣傳,也無法保證類事件不會發生。所以,筆者認為,本案傷害事件的發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行為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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