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剛剛進駐小區,業主們卻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他們是在網上聯絡發起的,有一百左右人,還推選了一位業主委員會主任,這位主任在網上聯絡各位業主。這樣的業主委員會合法嗎?
[案例分析]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管理的核心,其成立根據慣例要有具備一些必要的條件,并履行必須的成立程序,該組織的成立才是合法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住宅出售已滿2年,其成立程序在“相關法規制度”中有明確介紹。本案例中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顯然未按組織程序成立的,其不具備法律地位,是不合法的組織。
[解決辦法]
從與業主長遠合作的角度,首先物業管理公司應肯定業主這種自治管理的民主意識,但也要宣傳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相關法規政策,指出他們目前這種做法的不合法,提出積極的建議。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要表明愿意積極幫助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愿望,愿意與其友好合作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