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將過路行人孔某砸傷。刑警出動未能找到兇手,孔某把整棟樓的業主告上法庭。記者昨日從市五中院獲悉,日前,法院終審判決64家住戶全部免責,但對整棟樓負有管理責任的物管公司,要承擔全額的補充賠償責任。
磚頭砸傷路人
這是一起發生在2005年的案子,之前的起訴,因為沒有選對被告,孔某打輸了官司。此次起訴,經過法院二審后,孔某終于在近日拿到了勝訴判決。
2005年1月18日晚上6點多,孔某下班回家途中,經過巴南區李家沱某小區二棟樓樓下的超市時,被樓上掉下的一塊磚頭擊中頭部。孔某當場口鼻出血昏倒在地,搶救5天才蘇醒過來。經鑒定,孔某因為重型顱腦受傷導致的下肢行動障礙傷害為7級、智力傷害為10級。
案發后,巴南公安分局刑警支隊在當晚10點左右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發現了破裂的肇事磚頭。該樓房的3層是一個公用平臺,平臺上有一自制乒乓臺,乒乓臺下也有類似的磚頭。但是,警方始終沒有找到肇事者。
判決物管賠償
2005年6月,孔某將小區的三名業主告上法院,因為正是這三人商議修建磚塊水泥板乒乓球臺,而且其中兩人還出資購買了水泥并從別處搬來了磚塊堆放在平臺上。
因為不能證明就是這3人向樓下扔了磚頭,法院駁回了孔某的請求。之后,孔某將該樓的64戶住戶和物管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中扔磚頭侵害孔某的主體,不具有多數性,所以,板子就不能打到64戶住戶身上,而應該由那個導致了孔某損害但卻無法確定的第三人負責。
物管公司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讓建筑物和廢棄物混亂地堆放在三樓平臺上,也沒有有效地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的主審法官王冬說,物管公司承擔責任后,還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物管公司賠償孔某經濟損失共計50403.18元。
法官解讀
天降磚頭和花盆
認定責任人有區別
“天降不同的物件,法院認定的責任人就可能有不同。”昨日,市五中院民一庭王渝軍副庭長解讀了天降物件的法律責任劃分問題,“法官會重點考慮這個物件是不是家家都有,而且是不是都毫無遮攔地放在陽臺或者窗臺上。”
本案中,天降的磚頭具有危險性,并且侵權人不明確,但本案的主體不存在多數性,因為沒有證據證明64戶住戶都在陽臺或窗臺上擱置了磚頭。因此,磚頭墜落傷人,只能推斷是單個行為,而不能認定為多數行為。
王渝軍還舉例說,我市曾判過一個花盆落下砸死路人的案子。當時被告的8家人,均在自家陽臺上擱置了花盆,而當天的氣象資料表明,事發地片區遭遇了七級大風的襲擊。死者劉某的親屬將8家住戶列為共同被告。而這些居民都把盆擺在陽臺,且沒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就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屬的賠償請求,判8家住戶共同賠償。
“這兩個案子是不同的。”王渝軍說,天降不同的物件,法官就可能對物件管理人有不同的推斷,從而導致不同的責任人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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