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騎車進入小區時,撞上門口正在放下的欄桿,臉部、頸部受傷。李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楊浦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判決物業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6120元。
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先生騎自行車進入兒子家所在的小區時,恰逢小區門衛放行車輛,門口欄桿并未如平時一樣橫放,他便從機動車通道進入小區。門衛沒有注意到他,手持遙控器控制欄桿復原。欄桿放下時碰到李先生臉部,致其受傷。經診斷為鼻背皮膚挫裂傷、頸椎病、頸椎外傷后過伸性損傷。事后,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物業管理人,按照業主委員會決議與《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進行管理,是合情合理的。但其對進出該小區的成員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門衛因疏忽未注意到原告而放下升降欄桿,導致原告受傷,此損害結果與被告未完全盡安全保障義務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應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同時,該小區大門上張貼了明顯的告示牌,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進出通道情況予以告知,原告理應注意并予遵守,但李先生違規從機動車道駛入小區,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法院確定由物業承擔6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