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視 日前某小區發生了一起保安打人事件。某日凌晨兩點,一臺面包車載著三男三女欲進入該小區,當值保安要求其停車檢查登記,司機說車內業主喝酒過多,不便登記。
后經查,車內所謂業主只不過是住在某單元的香港業主李小姐之弟李某,而李小姐曾口頭叮囑保安部,如果她不在家,不允許其弟帶朋友進去,而且現在是三男三女,又喝醉酒,所以當值保安將此事上報保安總部,保安經理當場用電話聯系李小姐,但因是深夜聯系不到業主,而李某此時借著酒意,大肆謾罵保安人員,保安人員始終保持溫和態度,跟他解釋。豈料李某趁機從車上抽出方向盤鎖就朝保安頭上砸,保安只得逃避,其他二男也就跟著操棍追出車外,其他崗位保安聞訊趕緊前來處理,并及時報警。
在勸架過程中,一保安手被打斷,眾保安見狀,出于自衛本能,以拳腳相報將三人立馬制服,交給前來的110處理。但在審理過程中,對方咬定是保安先動手打人,并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禮道歉及負擔所需醫藥費用。
第二天,香港李小姐來電,因聽其弟單方言辭,不理會物業管理公司解釋,強烈指責物業管理公司并聲稱拒交管理費。
律師意見
物管制度不能馬虎
劉煦:本來從案例所述事實來看,李某等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責任十分清楚,顯然過錯在于李某等人,但是事情并沒有朝著這個方向發展,反而是物業管理公司百口難辯,業主不諒解,甚至被索賠。原因何在?這涉及到法律上所稱的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是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必須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通俗一點地說,糾紛發生后,只有盡可能地還原事實,才可以讓原本不知情的裁判者認定事實并依法做出公正裁決。當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完備,就可能導致事實不清,甚至黑白顛倒,因而出現有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勝訴的情況。
在大致了解舉證責任之后,重新回到案例,就具體個案進行歸納總結,看看物業管理公司如何應對此類事件。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大多是小事,所以必須將工作規范化,最重要的就是通過一系列法律文件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責權利具體化,并按照法律規定明確下來,使業主知悉,尤其是《業主公約》與物業管理公司規章制度不能馬虎。
比如,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確:保安對進入小區車輛登記檢查是其崗位責任;同時業主公約中明確業主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業主如有特別要求應進行書面登記確認,這樣就可避免發生此類爭執。
由于目前物業管理法律規范尚未完備,一些物業管理公司便認為:物業管理都是瑣碎小事,靠得是“人情”管理,不必太正規。這種想法是極其錯誤的,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各方觀點
觀點一:以暴制暴保安行為欠妥
俞盛芳:保安被打是打人者的過錯,完全是酒后鬧事所致。但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保安也有不妥的地方,起碼此事處理的方法就不對,保安不應該阻止業主的弟弟進來,雖然李小姐有口頭交代不讓其弟進來,但口說無憑,應該讓其寫下字條做憑證,以免日后發生爭執,否則就不應攔人。再者保安不應來一幫人,這很容易滋事,雖然出發點沒有錯,但效果不一定好。因此,作為保安平時應多學習各類事件的處理方法和技巧。
徐萬東:李某等人打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社會上普遍存在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偏見,即使物業管理公司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也一般會認為是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其實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只是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向業主提供管理服務并收取報酬。本案中保安對此事的處理基本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按照業主的要求不允許其弟進去,另一方面出于自衛制服肇事者,并及時報警。
但也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問題,作為訓練有素的保安人員,在處理該事件時,應盡量在不傷及肇事者的情況下制服他們,而非“拳腳相報”。
觀點二:管理有疏漏物業公司應作思考
郭麗洪:對于這一事件,先不說誰對誰錯,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應對以下有關方面進行思考和改進,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制度不健全:提供優質服務,就要急業主之所急,想業主之所想。物業管理公司處于管家的地位,只能在合法的范圍內履行業主的要求,對于業主超出服務范圍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沒有什么依據或憑證,如何取得相關憑據,就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在制度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定;
硬件落后:物業管理公司不僅要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在閉路電視、門禁系統等硬件方面也應跟上,這不但方便了管理,也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
觀點三:大打出手肇事者責任難逃
珠江學院物管學員:根據有關部門規定,保安不得有辱罵、毆打他人或教唆毆打他人的行為,但是此案例中保安人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并沒有過失之處。
業主李小姐與保安部曾有口頭上的協議,為防止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保安此時有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職責,有責任履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達成的協議。在處理這起事件中,保安采取的措施始終合情合理合法,并無不妥,最后出于自衛才出手制服肇事者。李某等人借酒對保安進行人身攻擊,是這件事件中的責任人,對造成的后果應負法律上的責任。但美中不足的是沒有及時用監控系統拍錄事情發生的全過程。而處于被動的地位。
因擁有業主身份的李小姐的介入使事件不僅是刑事案件,而且涉及到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系問題,李小姐聽一面之詞,以保安打人作為拒交管理費的理由,其理由不能成立,因為物業管理公司并沒有違反物業管理合同,合理的管理費是應按時如數交付的,否則,李小姐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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