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業主孫某在2004年1月將自己在小區的房子租給張某居住,雙方約定由張某向管理處交納物業服務費。2005年1月,孫某收到小區管理處的欠費催繳函,要求其承擔租戶張某所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孫某就以其與張某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張某承擔為由拒絕交納。
二、法律評析:
業主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他人,是否還應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有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交納責任。
因此,如果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有義務進行交納而不得以雙方的約定對抗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在交納該費用后,可以依據合同向物業使用人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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