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家匯一小區中的物業公司與開設在該小區里的中介公司發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該小區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許多業務都被物業公司搶了去。最后竟發展到物業公司設立專門管理開展中介,中介公司當然于心不甘,雙方沖突起來。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由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當然具體項目可以分包,而且雙方必須簽訂分包內容。上述兩家公司發生沖突,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雙方沒有劃清分包內容,權屬不清就難免引起矛盾。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我們的物業公司囿于傳統觀念而習慣于如保潔保綠等服務項目,對國外提供代理經租業務這些日常服務項目不太涉及。其實像一些高檔社區以及由爛尾樓改造的酒店式公寓,業主大多是屬于投資型的,他們都有開展中介服務的需要,因此亟需物業公司或中介幫助經營,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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