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車輛停在垃圾堆旁環境差,且多次被人劃傷等理由而拒交停車費的小區業主儲先生被業委會告上法庭。1月31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儲先生支付閔行區水清苑業主委員會停車費2600元的一審判決。
儲先生自2005年春節起至今居住于水清苑小區,并在小區內停放車輛。至2005年6月,儲先生按每月100元的標準支付停車費。同年9月,儲先生購買了新車后,將車停放于小區2號露天停車位。因儲先生未再支付停車費,業委會于2007年9月25日發函催討,主要內容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24個月,你尚未交納泊位費,每月100元共2400元。今天再次通知,望給予配合支持,謝謝你的合作。但儲先生仍未支付。2007年11月23日,業委會提起訴訟,要求儲先生支付自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停車費3000元。后因故撤訴。2007年12月25日,業委會以書面形式征詢小區業主后形成業主大會決議,61.90%的業主同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催交停車費事宜。故業委會再次涉訟,要求儲先生交納車費3000元。
業委會訴稱,儲先生將車輛停放于小區2號露天停車位。至2005年6月,其能按時交納每月停車費100元。自2005年7月起至今,儲先生未交納停車費。經多次上門及發函催討未果,故起訴。
儲先生稱,自己的車輛停放于垃圾堆旁,環境差,且多次被人為劃傷,向業委會反映并交涉未果,故未交納過停車費。并稱業委會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適用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業委會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業委會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小區地面露天停車位每月收取停車費100元,對每個業主均具有約束力。儲先生作為物業使用人也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義務。然儲先生在小區停放車輛后未能及時支付停車費,顯屬不當。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因儲先生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后應支付使用費,而非租金,故應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2007年9月25日,業委會的催款通知,儲先生確認已收到,根據通知內容,業委會催討的是2006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共24個月的停車費,2005年期間的停車費并未涉及。但因業委會曾于2007年11月以與本案相同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起訴訟,故自該日期前的兩年即自2005年11月起,業委會主張的停車費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應予支持。而2005年11月之前的停車費,應認定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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