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居民樓地下一層的業主公攤面積和共同共有面積被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違法出租,朝陽區北苑路5號黃金苑小區3號樓的56名業主將開發商北京高德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及小區物業北京黃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依據物權法收回業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4月7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公開開庭。
上午9點半,黃金苑小區3號樓的近30名業主佩戴著統一的黃色胸牌陸續進入法庭。隨后兩名業主代表和一名代理律師坐到了原告席上。
56名業主向法院起訴稱,黃金苑小區3號樓地下一層系業主房屋的公攤面積和共同共有面積,在使用功能上屬設備層、自行車存放處及物業辦公用房區域。自2004年1月起,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經全樓業主同意,擅自將地下一層分隔成40余間小房屋出租,并將地下一層的設備層部分所分布的電氣電表以及燃氣、水管、消防等管線用裝修物包裹起來。
業主們請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的規定,判令二被告停止對地下一層的出租行為,并恢復原狀,同時返還出租經營收益15萬元。
法庭上,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地下一層并不屬于業主的共有共用面積,而是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對其進行管理。所以,業主起訴的前提是不存在的。隨后該代理人又表示:“即便屬于共有共用面積,按照相關合同內容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公司有權對共有面積進行管理,并取得收益。其目的是為小區全體業主服務,彌補虧損。”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地下一層是否屬于業主的分攤面積。現在我們有證據證明,業主分攤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另一被告高德公司的代理人稱。隨后物業公司拿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分攤原則表示:“業主在地下一層分攤的部分只限于電梯井、配電室、電梯、走廊、值班室等,這些面積都加起來只有125平方米,而整個地下室的面積有527平方米。”物業公司表示,他們出租的只是除去業主分攤面積以外的部分。
對于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說法,業主們表示不能認可。因原、被告雙方對于物業出租的面積、以及管線包裹的情況存在爭議,法官表示待法庭去現場勘查后,擇期開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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