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李濤
日前,一起在物業管理和法律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關于“欠費業主狀告管理部門違法取消其業委會委員候選資格”的官司,一審以業主獲勝告終。雖然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但其在法律方面的示范意義卻是相當深遠的———它告訴我們,即便是業主在某些問題的處理方面存在瑕疵,他的民主權利也不容剝奪,任何行政干預都不能背離法律。
案例回放
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天源大廈小區業主組建籌備會在對原業委會進行改選過程中,業主李某因拖欠管理費被告知“無資格參選”后,李某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日前,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業主欠費不能參選業委會并無法律依據。
天源大廈業委會重選過程中,轄區社區居委會向全體業主發布公告稱:參選業委會的業主“必須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李某咨詢時,也口頭答復“不繳管理費,不具備做業主委員或籌備委員的條件”。業主李某因與物業公司就空調噪聲問題產生糾紛,欠繳了管理費,也不被物業公司認同參選資格。李某不服,于2004年12月26日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調查后于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李某不繳管理費不具備參選資格的口頭答復,沒有法律依據,其行政行為違法。
目前,南山區建設局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尚未開庭。
欠費不等于喪權
雖然這個案子發生在遠離京城的深圳,但這讓很多人“想象起來幾乎是不可能”的業主勝訴的消息還是不脛而走,在業界引起了極大震動。不少京城物業公司都對此提出了異議,而一些活躍的維權業主則千方百計地找來了判決書原本,并奉為“寶典”。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聽說過誰打贏過類似的官司……”
記者從多名京城法律界知名人士處了解到的消息都是“沒聽說過北京有類似的案子”。也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該案才對我們更具指導意義。
北京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認為,該案業主勝訴的主要法律依據在于業主通過選舉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業委會委員是業主選舉產生的,行政部門雖然對于業委會的籌建以及換屆等具有指導和監督的權利,但無權否定業主選舉的結果。能夠擔任業委會委員或籌委會委員與拖欠物業管理費屬于兩個法律范疇。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進行另案處理。如果以此為由,剝奪欠費業主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顯然是對全體業主意愿的變相否定和抹煞。
業委應模范履約
從法律角度看,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依舊擁有包括被選舉權在內的各項權利,也可以當選業委會委員。但是,法律也賦予了業主遵守物業法規的義務,業委會委員帶頭“欠費”畢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記者查閱《北京市貫徹〈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79號)〉的若干意見》時發現,其中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當選條件作出了如下描述: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和一定組織能力;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或相關利益的經營活動。
而按時繳納物業費用顯然應當包含在“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當中。對此,好幾家物業公司的總經理都提出了類似看法。“作為帶頭人,業委會委員都可以不繳物業費,那其他業主當然也可以不繳”,“享受了服務卻不繳費,物業公司無法維持自然也就不能不減少服務了”。顯然,這種對抗的結果只能是互相損害、兩敗俱傷。
雖然,主管部門應當盡量減少對民意的干涉,但業主在行使選舉權的時候也應當慎重。因為,沒有繳物業費的業委會委員就算“氣壯”但“理未必直”,那么在代表業主和物業公司談判或是管理小區相關事務的時候難免會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一些利益妥協或是利益交換。其實,這樣的腐敗案例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鮮見。
所以,為了更好地維護權利,我們建議您在行使自己選舉權的時候,慎重投下自己的那一票。
業內觀點
那些不繳管理費的小區業主到底能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這不僅是許多業主心頭的疑問,同時也讓不少物業公司、行政管理部門甚至是法律界人士進退兩難。因為,很多“鬧”得很兇的業主都是欠費大戶,讓他們入主業主委員會,難免會激化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北京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認為,享受服務就應該支付合理費用,業主稍有不滿就拖欠物業管理費不應提倡。但是欠費和民主權卻是兩回事,物業公司以及主管部門不能以此為由剝奪業主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該判決體現了對業主民主權利的極大尊重,代表了我國的司法進步,在同類案件中具有示范意義。
《京華時報》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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