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應用解釋(試行)》第十七條的規定: 已建立維修資金的房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滅失的,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持業主身份證件復印件、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復印件、商品住宅滅失退款申請書向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 經審核同意
根據《關于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的應用解釋(試行)》第十七條的規定: 已建立維修資金的房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滅失的,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持業主身份證件復印件、 房屋拆遷許可證 的復印件、 商品住宅滅失退款申請書 向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 經審核同意后,持區、縣房地局的支付憑證及上述資料向專戶銀行提取其維修資金分戶帳的剩余款額,并辦理分戶帳注銷手續。
已建立維修資金的房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滅失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人持業主委員會證明及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向開戶銀行提取其維修資金分戶帳的剩余款額、辦理分戶帳注銷手續,并報區、縣房地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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