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需要以遺囑為準,而遺囑要有效,則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但是上海繼承律師提醒到:遺囑人立下的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遺產,不能超出自己遺產的范圍,這就要注意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屬于配偶的財產部分不能以自身的遺囑來處分。
張某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并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某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某一個人。好在兒女還算孝敬,時常來看望張某。2003年,張某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張曉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某被檢查出患有肺癌已經晚期,住院期間女兒張蕾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某心里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張蕾寫份遺囑,但此時張某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張蕾請律師現場見證并制做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張蕾一人繼承。張某去世后,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經法院審理,認為兩份遺囑皆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以女兒張蕾所持遺囑為準,但房產系張某婚后分配并購買,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各占一半。根據《繼承法》規定,張某的妻子去世時沒有立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某和兒子張曉、女兒張蕾均有繼承權,三人各得六分之一的房產,張某的遺囑對自己的三分之二房產有效,全部由女兒張蕾繼承,所以女兒張蕾應得六分之五房產,兒子張曉可得六分之一的房產。經評估,房子價值120萬,房產歸女兒張蕾取得,并向兒子張曉支付20萬。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當中,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除了需要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的處分遺產的歸屬。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立下將遺產留給張蕾的遺囑時間在后,因此以其為準,張蕾獲得張某的全部遺產。但是張某的遺產并不是全部的房產,該房產是屬于張某夫婦的共同財產,張某的遺產是夫妻財產中二分之一的房產以及繼承妻子遺產中三分之一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