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往往都會避開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這類房屋往往售價要遠低于市場價,但是有些賣家為了不降低價格,在出售房屋的時候向買家隱瞞了房屋發(fā)生過這類事件,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上海房產(chǎn)糾紛律師指出買家在知情后,可以賣家存在欺詐行為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合同,或者要求賣家合理地降低價格。
2018年7月24日,王某與趙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出讓方(甲方王某受讓方(乙方)趙某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原則,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房屋基本情況……二、房屋交易價: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售價為280000元。三、付款方式: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乙方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幣130000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150000整申請銀行按揭。五、甲乙雙方約定于2018年7月25日進行房屋交接,甲方應在交房當日將水、電、網(wǎng)絡等費用結清,房內(nèi)已有家具家電全部歸乙方所有。六、違約責任:合同一經(jīng)簽訂,雙方不得反悔,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則應予以賠償,并按定金數(shù)額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趙某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之后在房產(chǎn)管理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花費過戶費等費用共26000元,但一直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另外,本案所涉房屋在賣予趙某之前一直對外出租,2017年11月18日,一承租人因醉酒在該房屋內(nèi)死亡。2018年6月其他共同承租人退房,王某于當日到房產(chǎn)中介機構掛房出賣。趙某得知其購買的住房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遂訴諸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王某退還已付的購房首付款。王某答辯時稱,房子一直是通過朋友對外出租,其一直不知道房屋內(nèi)有人死亡,只在簽訂合同并辦理了房產(chǎn)變更手續(xù)后才聽說的,故不能成為趙某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王某和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否撤銷?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可以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因為王某事前未告知趙某房屋內(nèi)有人死亡的事實,屬于欺詐。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無權主張撤銷合同。
上海房產(chǎn)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在交易時賣方應當對房產(chǎn)的全部相關信息予以披露。涉案房產(chǎn)曾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實,雖然不影響買家對房屋本身的使用,但是會影響買家的心理,也會在客觀上降低房屋的價值,賣家隱瞞這一事實,避免房價的降低,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滬律網(wǎng)指出:從一般公眾的心理看,購買的房屋中如果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往往很難接受,因此發(fā)生過此類事件的房屋在出售時,賣家應當及時地告知買家詳細的情況,并且合理地降低價格,以實現(xiàn)雙方利益的平衡。